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和軌道交通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化監管的原則,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筑市場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實行經費專戶管理制度。 建設單位在申辦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必須按規定一次性將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轉付至專用賬戶,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必須做到?顚S,不得挪用。
第四條 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專戶管理按下列要求執行: 1、建設工程應以項目為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業銀行設立專用賬戶,專戶資金的使用由監理單位、總承包人共同監管; 2、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計價標準不得低于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同期標準; 3、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專款專用,并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使用清單備查; 4、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使用情況的過程監理,及時簽認所發生的費用,并按照以下標準分三次從專戶中支付: 1)工程開工時,按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的50%預付; 2)房屋建筑工程結構封頂、市政工程等完成工程量60%,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支付到80%; 3)工程完工后,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支付到100%。
第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計劃,確保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合理使用,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 監理單位應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對施工現場防塵措施落實不力的應及時制止;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米。主城區內(四區及高新、經開、新站三大開發區)圍擋必須使用金屬板材等硬質材料,嚴禁使用各類砌筑墻體圍擋; 2、施工現場出入口、主干道、作業區加工場、生活區、辦公區必須硬化,裸露的場地必須綠化; 3、施工現場主出入口必須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應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4、施工現場污水必須有組織排放,設置沉淀池,泥漿、污水未經沉淀嚴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內,泥漿不得外漏; 5、主城區內的建設工程應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6、房屋建筑腳手架外側必須設置密目式安全網,圍護高度應超出操作層1.5 米; 7、施工現場內堆放的渣土、建筑垃圾,必須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8、樓層內建筑垃圾必須采用密閉容器清運,嚴禁凌空拋擲。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攪拌站廠區場地必須進行綠化、硬化處理,砂石骨料堆場必須設立高度不低于2米的分隔擋墻進行有效分界。新建攪拌站砂石骨料堆場必須安裝頂蓋并設置噴霧噴水設施; 2、攪拌站所使用的水泥、粉煤灰等易飛揚的細顆粒材料必須密閉存放或采取有效的覆蓋措施,砂、石骨料的裝卸、搬運應采取有效降塵措施; 3、攪拌站廠區內必須設置洗車臺,洗車臺應保持清潔。清洗廢水必須排入沉淀池內進行集中沉淀處理。
第九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每次扣信用分10分、在合肥建設網進行曝光、取消項目評先評優資格。 1、施工現場未按要求設置圍擋; 2、施工現場場地未按要求進行硬化處理; 3、施工現場主出入口無車輛沖洗設施; 4、凌空拋擲樓層內建筑垃圾; 5、施工污水、泥漿外漏,無序排放; 6、主城區內的建設工程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砂漿); 7、房屋建筑腳手架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 8、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未遮蓋。 對存在問題拒不整改的,責令停工整改,扣信用分20分,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全行業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立案查處。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本規定施行時已辦理質量安全報監手續的工程項目,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參照本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