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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規定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規定

合建〔2014〕51號

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肥各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 
    為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落實企業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主體責任,嚴格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現對全市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規定: 
    一、嚴格禁止建筑施工揚塵污染行為 
    1.嚴禁施工現場不按規定設置圍擋(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米,主城區內圍擋必須使用金屬板材等硬質材料,2014年1月1日后新開工地不得使用各類砌筑墻體圍擋)。 
    2.嚴禁架體外側不按規定設置圍網(腳手架外側必須設置密目式安全網,懸挑腳手架底部必須使用硬質板材滿鋪,圍護高度應超出操作層1.5 米)。 
    3.嚴禁車輪帶泥出場(施工現場主出入口必須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應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4.嚴禁不按規定頻次灑水降塵(灑水頻率不得低于《合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 
    5.嚴禁不按規定現場攪拌(主城區內的建設工程應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6.嚴禁施工現場黃土裸露(出入口、主干道、作業區加工場、生活區、辦公區必須硬化,裸露的場地必須綠化)。 
    7.嚴禁渣土、垃圾亂堆亂放(施工現場內堆放的渣土、建筑垃圾,必須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8.嚴禁凌空拋擲建筑垃圾(樓層內建筑垃圾必須采用密閉容器清運)以及使用鼓風式除塵設備(推廣使用吸入式除塵器或吹吸一體化除塵設備)。 
    9. 嚴禁違規露天焚燒廢棄物。 
    10.嚴禁污水泥漿亂排(施工現場污水必須有組織排放,設置沉淀池,泥漿、污水未經沉淀嚴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內,泥漿不得外漏)。 
    二、嚴肅處理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違規行為 
    根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合肥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違規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1.凡各級工程質量安全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工程項目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的,一律暫停施工3天,進行全面整改;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建設單位和項目總監、項目經理)分別記嚴重不良記錄一次,扣信用分10分,同時,依照《合肥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分別給予2000元處罰。整改完成后,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必須組織自查,經監督機構組織復查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2.凡不按要求暫停施工整改、或同一項目一年內兩次因揚塵污染被責令停工的,責令建設單位所建設的項目一律暫停施工整改期限不少于5天,對該項目掛黃牌警告,記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及其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一次,扣信用分20分,對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負責一律按照規定進行專題誡勉教育學習,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和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監督范圍給予通報批評,同時,依照《合肥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分別給予1萬元處罰。 
    3.凡因揚塵污染被市級及以上檢查通報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工程項目,責令建設單位所建設的項目一律暫停施工整改期限不得少于7天,對該項目掛紅牌警告,對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負責一律按照規定進行專題誡勉教育學習,并依照《合肥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分別給予2萬元處罰;此外,對本地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生產許可條件、執業資格進行重新審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并實行“一票否決”,一年內不得申請資質升級、增項,也不得進行各類評先評優。外地施工、監理單位對進肥備案條件進行重新審查,凡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一律清出合肥建筑市場,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備案。 
    對揚塵污染監督檢查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監督機構、主管部門有關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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